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以下人员:
企业职工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包括以下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
工伤津贴保险
伤残津贴保险
伤残补助金保险
供养亲属抚恤金保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险
死亡丧葬补助金保险
死亡补助金保险
第四条 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确定。
第五条 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组成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 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保费、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组成。
第九条 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则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