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一、 简介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老年人等失能人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 适用对象及待遇享受人员
(一) 适用对象
《办法》规定,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 待遇享受人员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 筹资标准及待遇支付
(一) 筹资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基础,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5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由政府财政对不同人群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 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1.
护理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2.
护理补贴:
对选择居家照护的失能人员,每月发放一定的护理补贴,用于支付护理费用。
待遇支付标准:
居家护理:
根据失能等级,每月最高支付4000元。
社区护理:
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项目,按规定支付费用。
机构护理:
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服务标准,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 评估机制及经办管理
(一) 评估机制
《办法》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 经办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待遇申请、组织评估、核定待遇、结算费用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 试点成效及未来展望《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缓解了失能人员家庭的护理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未来,上海市将继续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 六、 结语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其他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相信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健全,为老年人等失能人员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