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 一、 简介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二、 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 对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求职愿望;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三、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1.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前六个月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最长领取24个月。#### 2.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已找到工作的,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拒绝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的,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追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3.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卡发放。### 四、 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2. 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期间享受失业保险金。#### 3. 职业介绍失业人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五、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 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2.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个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 其他#### 1.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2.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 附则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陕西省人民政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了解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