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强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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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 简介为规范强制保险制度,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 投保义务#### 2.1 投保范围本条例所称强制保险,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保险。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2.2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投保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2.3 投保期限和续保投保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 2.4 未按规定投保的法律责任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保险合同#### 3.1 合同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六)保险金的请求权;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3.2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 3.3 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保险标的灭失;

(三)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范围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4.2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核实损失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 #### 4.3 免责条款的限制保险人对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作出的约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五、 监督管理#### 5.1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强制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 5.2 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3 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 附则#### 6.1 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险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事故”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 6.2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Disclaimer: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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