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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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失业保险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未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

登记失业后,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就业促进活动并接受职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提供失业登记证、就业促进活动证明、职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标准发放;

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助;

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补贴。

六、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失业保险基金和设区的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组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政府补助等。

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

七、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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