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失业保险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未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
登记失业后,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就业促进活动并接受职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提供失业登记证、就业促进活动证明、职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标准发放;
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助;
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补贴。
六、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级失业保险基金和设区的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组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政府补助等。
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
七、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