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行政法规,于2004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基本原则1.
强制性原则:
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
社会性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共济。 3.
责任性原则:
用人单位对职工因工伤亡负有责任。 4.
公平公正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应当公平公正,体现“轻伤重赔”的原则。### 三、工伤保险基金1.
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3.
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工伤鉴定等。### 四、工伤认定1.
申请: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认定: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
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3.
伤残津贴:
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济补偿。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治疗工伤期间的额外费用补偿。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职工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 6.
丧葬补助金:
工伤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 7.
抚恤金:
工伤死亡职工家属的经济补偿。 8.
工伤预防费用:
用人单位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 六、争议处理1.
调解: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时,可以先进行协商调解。 2.
仲裁: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不参加的,处以罚款。
3.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以罚款。
4.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八、结语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该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