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规定全文(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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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北京市作为中国首都,制定了完善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36个月至7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24个月至4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一级伤残:12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伤需要治疗的,按照职工因工受伤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康复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达到伤残等级,需要进行工伤医疗康复的,根据伤残等级和康复所需时间,按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康复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五级至十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十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至120%

五级至十级伤残:本人工资的40%至80%

十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20%至40%

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伤死亡,供养亲属不足三人:供养亲属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因工伤死亡,供养亲属三人以上:供养亲属24个月的本人工资

死亡丧葬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本人6个月的工资

供养亲属生活费

职工因工伤死亡,其供养亲属在下列年龄段内按本人工资的40%发放供养亲属生活费:

未成年子女:至18周岁

年满18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子女:终身

年满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终身

年满60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直至死亡

丧失工作能力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雇主提供相应生活费用的,按本人工资的100%支付丧失工作能力补助金。

其他规定

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要求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可以要求原单位提供生活帮助。

职工因工伤死亡,其家属可以申请工伤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

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职工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就诊,并保留相关医疗证明。

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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