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待遇
第一节 工伤津贴
职工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其工资标准发放工伤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评定伤残等级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工资标准的90%发放工伤津贴。
第二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三节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第四节 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节 康复费用
因工致残职工进行康复训练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六节 职业病补贴
因工患职业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业病补贴。
第七节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因工致残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第三章 医疗救治
第四章 职业康复
第五章 工伤认定
第六章 工伤预防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对完善广州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