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和适用范围
《条例》旨在强制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保险责任
规定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
赔偿限额
规定了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包括: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二章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
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经营机动车交强险业务。
被保险人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投保义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投保交强险。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条例》和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缴纳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变更
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的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保险人的查勘和定损
保险人应当及时查勘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
赔偿的支付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关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交强险。
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检查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施行日期
《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意义
规范了机动车交强险行为,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