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条例(机动车交强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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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和适用范围

《条例》旨在强制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保险责任

规定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

赔偿限额

规定了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包括: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二章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

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经营机动车交强险业务。

被保险人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投保义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投保交强险。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条例》和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缴纳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变更

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的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保险人的查勘和定损

保险人应当及时查勘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

赔偿的支付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关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交强险。

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检查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施行日期

《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意义

规范了机动车交强险行为,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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