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于2007年11月29日经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9日、2016年7月29日、2020年7月30日分别进行了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复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诉讼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伤残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 丧葬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第六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 第四十条 工伤预防## 第四十一条 职业康复## 第四十二条 职业康复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名词解释##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
内容详细说明
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将所有条款的详细内容全部列出,以下仅对部分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工伤认定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重度脑血管疾病、重度心脏病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交通、食宿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费用。
请注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最新版本的《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为准。如您需要详细了解相关内容,请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