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补偿原则的法律依据(保险补偿的特点)

频道:保险 日期: 浏览:40

## 保险补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 简介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对被保险人所做的经济补偿,以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为限。该原则避免了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体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补偿原则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 二、 国内立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险补偿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预期的,但是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能是基于保险标的的生命和身体可能受到损害而产生的。

第五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本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承保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取得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新增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放弃权利的以外,取得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无责任免赔率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责任免赔率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体现了保险补偿原则,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获利。### 三、 国际条约在国际上,一些重要的保险法律文件也对保险补偿原则做出了规定。例如:

《海牙规则》

第三条 (6) 承运人无义务支付超过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

《维斯比规则》

第四条 (5) 承运人无义务支付超过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保险补偿原则的普遍认可。### 四、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始终坚持保险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例如:

在(2019)最高法民再189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保险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做的经济补偿,以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为限,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超过其财产损失的利益。### 五、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得到了明确体现。该原则的存在,维护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