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一、 简介《四川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是为了规范四川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的《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职工医保的筹资、待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 二、 参保范围#### 1. 职工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使用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工人。#### 2. 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3. 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三、 筹资标准和办法#### 1. 筹资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8% 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2. 缴费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 医疗待遇#### 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报销一定比例。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3.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具体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 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管理服务#### 1. 经办机构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 2. 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3.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等。### 六、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 其他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Disclaimer:
This response is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with a qualified professional for legal guid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