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视为工伤。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康复、生活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
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构成。
六、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七、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费用。
八、附则
《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