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简介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规范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失业保险制度坚持
社会互济、保障基本生活
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风险应对机制。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九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执行。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创业补贴
第四章 失业保险经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
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以欺诈、隐瞒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总结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辽宁省的失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标准和期限,以及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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