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一、 简介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原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二、 参保范围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区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 缴费标准和待遇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左右。具体比例由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生育待遇。具体待遇标准由盟市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给予财政补助。
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和门诊待遇。具体待遇标准由盟市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 基金管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
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费用支出;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 监督管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控告,并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保护。### 六、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 附则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了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本条例,共同维护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请注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原文以及最新政策为准。
本文没有涵盖条例的全部内容,建议您查阅原文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