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完善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总则
确立工伤保险的性质、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二条 参保范围
规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认定
明确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主体。
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第四条 工伤待遇
规定工伤待遇的种类、标准和发放方式。
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五条 工伤康复
明确工伤职工的康复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康复义务。
规定康复机构的资质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六条 复工和就业
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复工再就业的支持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工伤职工提供劳动和社会服务。
第七条 监督管理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罚权。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明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相关解释权归属。
废止《浙江省工伤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