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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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简介

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效率、权利义务相一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待遇享受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人:(一)已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职工;(二)退休职工;(三)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待遇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按规定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享受下列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和支付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内容详细说明

本条例共分七章,涵盖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参保范围、待遇享受人、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具体而言: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待遇享受人:

规定了城镇职工的定义、参保义务以及享受待遇的条件。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

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模式、管理方式和筹集方式。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了参保职工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生育等方面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强调了各级政府和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违反本条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日期。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注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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