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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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的条例。

一、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 工伤认定

1.

认定范围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2.

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 工伤保险待遇

1.

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2.

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

生活待遇

职工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4.

一次性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四、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1.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2.

政府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责任。

五、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 附则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包括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辅助性工作,以及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等。

职业病

: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原文为准。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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