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款保险条例### 一、 简介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面临倒闭风险时,依照法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存款人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 多级标题及内容
1. 立法目的和意义
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 保险对象和范围
保险对象:
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保险范围:
存款本金和利息,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最高偿付限额:
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
4. 保险费率和缴纳
保险费率: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缴纳:
由投保机构缴纳,缴纳方式和期限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5. 偿付程序
当投保机构发生破产或被撤销等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对存款人进行偿付。
存款人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渠道申请领取存款保险金。
存款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6. 法律责任
投保机构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处以罚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其他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三、 结语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