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 简介 为规范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 查处机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查处依据 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查处原则 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依法行政原则; 3. 责权一致原则;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查处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责令限期改正; 2. 处以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4. 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5.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标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1.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虚构申报参保缴费基数或者参保人数,或者伪造、变造、出借、出租社会保障卡的,处虚构申报金额或者参保人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保险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4.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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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稽查办法](http://www.gdhrss.gov.cn/zwgk/gdhrss/fgwj/fgwjxxgkml/fgwjxxgk1/202212/t20221214_3900271.html)
[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http://www.gdhrss.gov.cn/zwgk/gdhrss/fgwj/fgwjxxgkml/bmdz/fgwjxxgkml2/202303/t20230321_4014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