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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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

简介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是一项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都投保基本责任保险,以保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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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其他非机动车。

II. 保障范围

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III. 保险责任限额

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国家统一规定,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四个险种。具体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110,000 元/人

医疗费用:10,000 元/人

财产损失:200,000 元/事故

精神抚慰金:50,000 元/人

IV. 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车型、使用性质等因素制定,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V. 投保期限

强制保险的投保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之日起生效。

VI. 保险责任

投保人依法享有强制保险的保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VII. 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不属于强制保险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未经有效登记的;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未经检验合格的;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的。

VIII. 处罚规定

未投保强制保险或未在保险有效期内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并扣留机动车。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驾驶证。

IX. 社会保障意义

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意义:

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

促进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意识;

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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