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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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规范陕西省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本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缴费标准等内容,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意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失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第三章 失业者的申请和登记 第三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告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12个月,可以根据失业人员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本条例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个人缴纳,具体缴费比例和方式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公布。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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