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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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针对工伤保险政策中的职工的关怀和保护进行规定的法律条文。该条例主要强调了职工工伤后的休假和治疗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为职工提供了法定的权益保障。

【多级标题】

一、休假安排

二、医疗费用支付

【休假安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休假的权利。在休假期间,职工可以得到工伤待遇的支付,不需要履行工作职责。

具体休假安排如下:

1.职工休假的时间为一年,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

2.职工休假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的90%支付,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职工休假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医疗机构治疗,应按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治疗。

【医疗费用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以确保职工在治疗过程中的费用得到及时支付。

具体费用支付规定如下:

1.工伤职工在休假期间,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费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康复等相关费用。

3.职工需要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治疗,并提供相应的费用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职工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支付给职工。

总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出台,为职工提供了在工伤发生后的休假和医疗费用支付方面的法律保障。职工可以享受一年的休假期间,得到基本工资的90%支付以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医疗费用的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职工需要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治疗并提供费用证明材料。这一条例的出台,有力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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