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简介:
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费的支付、伤残认定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以下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
多级标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参保
第三章 工伤保险金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认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工伤保险费
第七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内容详细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岗位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权益。
第二条 工伤保险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成员和其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 工伤保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参保
第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工伤保险金待遇期限为伤残程度确认的期限或治疗结束的期限。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认定
第九条 工伤保险参保劳动者发生伤残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程度认定。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程度认定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生活水平确定。
第六章 工伤保险费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拖欠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负责工伤保险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工伤保险金,并及时处理参保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有效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障。通过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