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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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于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法律规范的重要法规之一。其中,第十四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与支付的具体规定。

多级标题:

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核定应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工伤程度:根据职工的工伤程度,应当确定其享受工伤津贴的等级。工伤津贴等级一般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并相应确定每个等级的津贴金额。

2.工伤后职工的工资收入:根据工伤发生前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其享受工伤津贴的基数。一般来说,工资收入越高,基数也越高,从而获得的工伤津贴金额也相对较高。

3.工伤后职工的生活需求:根据工伤后职工的生活需求,确定其享受工伤津贴的标准。例如,如果工伤后职工需要特殊护理或者辅助器具,应当在津贴中予以特别考虑。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之后,相应的待遇应当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具体的支付程序如下:

1.确认工伤津贴金额: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结果,确认工伤津贴的具体金额。

2.支付方式:工伤津贴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发放。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3.支付周期:工伤津贴的支付周期一般为月度或者季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支付责任主体:工伤津贴的支付责任主体一般是工伤所在单位,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下,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和具体。通过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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