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上海市职工因工致残、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的权益,依法进行工伤保险的立法。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工伤保险的对象为上海市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等。
二、工伤保险的权益
1. 工伤保险提供医疗费用补偿。职工因工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需要治疗的,由工伤保险提供相应医疗费用补偿。
2. 工伤保险提供工伤津贴。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停工留薪期后,由工伤保险提供工伤津贴。
3. 工伤保险提供伤亡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提供相应的伤亡抚恤金。
三、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1. 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2.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职工的工伤保险申请。
3. 工伤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四、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3.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受到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1. 工伤职工享有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2.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和待遇享有知情权,对工伤保险待遇享有申诉和复议权。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工伤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结语: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将有效保障上海市的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并为受到工伤的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机构将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