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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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上海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可行性,特制定的法规。本条例对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工伤保险的领取、待遇和赔偿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上海市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劳动者开展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社会计划,保障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实行统一的定额制度。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共同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少交或迟交;劳动者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政府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补助,并根据需要适度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第二章 工伤保险权益

第一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

第六条 受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医疗费;伤残劳动者按照程度不同,给予一次伤残补助金;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劳动者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金;经诊断失业的伤残劳动者经劳动者重新就业,给予失业保险金。

第二节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

第七条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确定金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和当地就业情况确定;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给予支付。

第三节 工伤保险金的领取

第八条 工伤保险金按照投保人的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请,然后由社保机构支付给受益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工伤保险金的申请资料,受益人应当积极配合社保机构的工作,接受核查和审批。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

第一节 工伤保险费率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率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行业的风险状况、工伤事故的发生率进行区分,风险越高,费率越高。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划分和调整,由上海市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每个月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地点由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结语: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为上海市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措施。该条例详细说明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权益和工伤保险费等方面内容,为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执行该条例,上海市将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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