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简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云南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确保他们老有所养,晚年生活有保障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劳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在参保之日起满16周岁的,应当依法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因学习、即将入伍服兵役、在校外单位工作、挂职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对职工进行划片、划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第六条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养老金应当按照档次、标准向参保职工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八条 职工跨地区就业或者在职工作期间随职工户口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移,并在转移后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简化程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职工转岗、变动用工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移。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云南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云南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以上是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内容详细说明,旨在为云南省企业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保证他们的晚年生活有保障、老有所养。该条例规定了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机制,以确保条例的执行和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运行。云南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负责对该条例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